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