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市、区)、乡(镇)、村的广播电视传送设施的建设,由县(市、区)、乡(镇)、村分级负责;维护由县(市、区)、乡(镇)负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