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市、区)、乡(镇)、村的广播电视传送设施的建设,由县(市、区)、乡(镇)、村分级负责;维护由县(市、区)、乡(镇)负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