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有线电视台(站)可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