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广播电视台(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整转播或传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市(地)、县(市)广播电视台并应按规定完整转播或传送浙江人民广播电台、浙江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

有线电视台(站)应按规定转播中央、省和当地电视台的节目,并安排专门频道转播教学节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