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广播电视台(站)不得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或损害国家利益的;(二)危害民族团结或损害民族尊严的;(三)违反社会公德的;(四)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暴力的;(五)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六)歧视、侮辱妇女或损害妇女形象的;(七)国家和省禁止播放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