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广播电视台(站)不得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或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危害民族团结或损害民族尊严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的;

(四)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暴力的;

(五)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六)歧视、侮辱妇女或损害妇女形象的;

(七)国家和省禁止播放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