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率、频道,影响公众的收听、收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