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和制作、播放节目。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对广播电视台(站)实行年检。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