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立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台(站),乡(镇)可以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

市(地)、县(市)不得开办或联合开办跨地区的广播电视台;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设立广播电视台。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省内设立、经营广播电视台(站)。

不得设立私营广播电视台(站)。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