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第三条已废止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行业协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