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第二条已废止本规定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