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第七条已修改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或者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