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第六条已修改本市对出版物的发行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取得《出版物发行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和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