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本市对出版物的发行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取得《出版物发行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和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