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单位由市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单位不得搭配销售或者强行推销中学小学教辅材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