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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已修改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地下水,不得转供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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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