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