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