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