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