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