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重大建设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