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重大建设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