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修改,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参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修改条件和程序,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