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二条已废止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