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一条已废止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按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