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按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