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下同),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