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货主开具虚假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