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货主开具虚假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