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停止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调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