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冒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收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