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犬类等动物的饲养者,未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犬类等动物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