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乡村兽医服务人员未经登记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