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