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