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跨城市、县调运的,货主应当在调运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取费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具有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二)调运的动物产品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