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跨城市、县调运的,货主应当在调运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具有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

(二)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