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建立台账,分别记录动物的产地和饲养场(户)名称、购入日期和数量、畜禽标识等事项,动物产品的产地和生产单位、购入日期和数量、产品保质期等事项。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台账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