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完善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相关设施,实施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对其饲养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