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