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