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当适时修改、完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