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通报和公布,依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