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动物诊疗机构等的动物防疫知识培训,但不得收取培训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