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犬类等动物的饲养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犬类等动物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犬类等动物准养登记手续的,饲养者应当提供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