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保持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维护治安秩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