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本地区治安秩序良好,刑事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或者维持在较低水平,社会安定的;(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三)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