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本地区治安秩序良好,刑事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或者维持在较低水平,社会安定的;

(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三)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