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等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和服务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