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