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二)协调推进有关保障妇女权益重大事项的落实;(三)总结推广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四)办理其他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事项。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