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协调推进有关保障妇女权益重大事项的落实;

(三)总结推广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办理其他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事项。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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