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妇女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