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有关单位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并协助报警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妇女联合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有需要的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法律咨询,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