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实施身体、精神等方面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纳入各地区、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