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或者其他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和所在单位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