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或者其他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和所在单位投诉。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