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溺、弃、残害或者买卖女婴、女童。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溺、弃、残害或者买卖女婴、女童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婴、女童,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依法抚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