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溺、弃、残害或者买卖女婴、女童。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溺、弃、残害或者买卖女婴、女童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婴、女童,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依法抚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